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芷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李**与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芷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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