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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与石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石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依法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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