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石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依法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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