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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怀**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怀**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丁*、倪*组成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杨**、被告怀**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

经查明:原告李**1992年8月至1995年4月,任**农委副主任,1995年4月至1997年7月免去怀**农委副主任,1997年7月退休。1993年原告李**受聘于怀化**总公司,原告在怀化地区振**总公司工作期间,任公司经理至1998年5月。怀化地区振**总公司其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原怀化地区农业机械管理局,1998年5月15日,怀化地区振**总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为怀化市振**总公司,但工商部门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注册。1999年9月14日,怀化地区振**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怀化**总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没有依法成立,因此,本案被告怀化**总公司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规定的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5元,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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