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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左**担任记录,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应被告之邀为其承建他人的房屋施工,至停工之后,被告应付原告工资6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14年7月份给付,但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到庭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于2014年6月4日出具的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和承诺付款的期限。

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有被告的签名,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采信的证据和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农历12月原告张**应被告张**之邀组织人员为其承建的四合院基础工程施工,施工一段时间后被告与该工程发包方因工程款发生纠纷,原告未继续施工,亦未从被告处领取到相应报酬。2014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张**在李**地砌墙工资人民币陆仟元整;欠款人张**,2014年、6、4号,在一个月内搞清。此后被告仍未给付原告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遂于2015年2月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应付原告张**劳动报酬人民币6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约履行,被告至今未履行,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6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给付原告张**人民币6000元整,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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