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被执行人熊水平、湖南省湘乡**家界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熊水平、湖南省湘乡**家界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3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熊水平和湖南省湘乡**家界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工程款70000元,订于2015年1月30日前付钱,并由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7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39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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