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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声根与被告怀化旭**有限公司、怀化市**有限公司北国之春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声根与被告怀化旭**有限公司、怀化市**有限公司北国之春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声根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声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声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依法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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