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怀化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李**与被执行人熊水平、湖南省湘乡**家界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申请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舒**与被告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湖南省溆**村民委员会、湖南省溆浦县岩家垅乡人民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与被告**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舒某某与石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黄**民间借贷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怀**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辰溪**有限公司与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易声根与被告怀化旭**有限公司、怀化市**有限公司北国之春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