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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与被告怀化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怀化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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