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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黄*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吴**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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