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与被告怀化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于2014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晓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元,依法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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