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原告刘**与被告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4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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