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原告刘**与被告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4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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