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何**与被告芷**第三中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依法受理原告何**与被告芷**第三中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于2014年1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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