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依法受理原告何**与被告芷**第三中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于2014年1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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