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宫**、宫**、方**、宋**与被告咸阳**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一局集**客专长昆湖南段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原告宫**、宫**、方**、宋**与被告咸阳**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一局集**客专长昆湖南段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四原告于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到被告咸阳**务有限公司在被告中铁一局集**客专长昆湖南段项目部位于芷江县竹坪铺乡落家井村的杨家湾隧道做工。被告劳务公司与四原告就工资作出结算,并签定协议,现协议约定付款时间已过,尚有13万元未能付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咸阳**务有限公司给付四原告工资款130000元,逾期利息6500元,被告中铁一局集**客专长昆湖南段项目部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起诉中未能提供二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亦无法核实二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宫**、宫**、方**、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0元,全额退还原告宫**、宫**、方**、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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