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西壮**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潘**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邹**的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位于广西壮**人民法院辖区,本院遂委托广西壮**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委托广西壮**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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