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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巴马阳**限公司、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政诉被告巴马阳**限公司、秦**、唐**、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人民陪审员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伍**担任记录。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潘*政于2015年10月23日以搜集不到必要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负担(已预交290元,退还28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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