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钦州市大寺定合砖厂、张**、第三人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黄*与巴马阳**限公司、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巴马阳**限公司、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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