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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罗**、惠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某及第三人惠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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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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