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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钰犯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德城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对该犯进行了提讯,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该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出具调查评估报告,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孙**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做一名自食其力、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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