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张**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00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张**、张*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员刘*出庭出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张**、张*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张**、张**三人酒后因张**父亲与被害人张*丁有矛盾,预谋到张*丁家殴打张*丁,随后三人到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连沟村后连沟组张*丁家,被告人张**用脚将被害人张*丁家大门踹开后,进入张*丁家中并殴打张*丁,同时将张*丁家中门、窗损毁,并摔坏手机一部。经宿州市**鉴定中心鉴定:张*丁的伤情属于轻微伤;经宿州市**证中心鉴定:张*丁家中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43元。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张**、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三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张**、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张**、张**三人酒后因张**父亲与被害人张*丁有矛盾,由被告人张**提议去教训被害人后,遂结伙到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连沟村后连沟组张*丁家。被告人张**用脚将被害人张*丁家大门踹开后,三被告人进入张*丁家中殴打张*丁,被告人张**还将张*丁家中门、窗损毁,被告人张**摔坏手机一部。经宿州市**鉴定中心鉴定:张*丁的伤情属于轻微伤;经宿州市**证中心鉴定:张*丁家中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43元。本案系被害人张*丁亲属报案而案发,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张**、张**被抓获,同年8月11日被告人张**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大泽乡派出所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张**、张**、张**与被害人张**达成和解协议书,共同赔偿被害人张**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张**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鉴定意见

(一)宿州市**鉴定中心(宿)公(埇)鉴(法医)字(2015)10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张**因外伤致枕部有一长1.5厘米挫伤,右顴弓肿胀、淤血,属于轻微伤。

(二)宿州市**证中心埇价证鉴(2015)175号”关于对被毁塑钢窗、手机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毁损塑钢窗、厨房门体玻璃、酷派手机价值443元。

二、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大泽乡镇连沟村后连沟组24号张**发现场基本情况。

三、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张**、张**、张**与被害人张**达成和解协议书,共同赔偿被害人张**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张**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四、被害人张**陈述,称2015年7月1日0时30分,他和妻子蔡*休息时听到玻璃破碎的声音,他到卧室门口时看到张**、张**。张**持铁锨打他后背一下,他被打倒地后,张**、张**对其拳打脚踢。后张*丙来了拿起他的手机,并用巴掌打他面部及前胸后背。他和妻子后发现卧室里的手机被摔坏,厨房窗户和门玻璃都碎了。他当时就到医院了。张**等人砸坏大门锁离开。

五、证人蔡*证言,证明2015年7月1日0时30分,她和丈夫张**睡觉时听到玻璃破碎的声音,张**走到卧室门口,见到本村的张**、张*乙出现在卧室门口,张**把张**往卧室里推,辱骂张**,质问张**为何与其父发生争执。张*乙用铁锨拍打张**后背,而后又同张**一同对张**拳打脚踢。本村的张*丙也进来,打了张**面部二巴掌,又拳打脚踢。她和张**后来看到厨房窗户和门玻璃都碎在地上,张**的手机也被摔坏了。

六、被告人供述

(一)被告人张*甲供述,称2015年6月30日晚,他同张*丙、张*乙吃饭喝酒后,因他父亲与张*丁夫妇为地边的事发生过争执,就一同于7月1日0时许开车到张*丁家附近,见一大门从里面插上,张*乙跺开大门,他和张*乙进院子里,张*乙又把堂屋门跺开,他俩就进入房间,发现房间没人。见东侧院子有灯亮,他就说亮灯的院子是张*丁家,随即张*乙又跺开大铁门,他们进入院子后,张*乙用脚踹厨房门,把门上玻璃及窗子玻璃被踢碎了。接着张*乙把堂屋门踹开,见张*丁站着堂屋门口,他就和张*乙进入张*丁的卧室,他拽着张*丁质问其为何与他父亲争执,张*乙同时打了张*丁几拳,张*丙也进来打了张*丁几巴掌,说:”张*丁你之前也和我爸叨叨,我早想打你了。”说完抓起桌子上的手机摔在地上,然后他们三人就离开了。

(二)被告人张*乙供述,称2015年6月30日晚,他和张*甲、张*丙在他家吃饭喝酒,酒后张*甲告诉他和张*丙因本村张*丁和张*甲父亲吵架,要吓唬吓唬张*丁。他们一行开车到村里张*丁家附近。见一大门从里面插上,他跺开大门,他和张*甲进院子里,他又把堂屋门跺开,他俩就进入房间,发现房间没人,张*甲说不是张*丁家。见东侧院子有灯亮,他就说亮灯的院子是张*丁家,随即张*乙又跺开大铁门,他们进入院子后,他看见把铁锨就顺手拿起,并用脚踹厨房门,把门上玻璃及窗子玻璃被踢碎了。接着他把堂屋门踹开,见张*丁站着堂屋门口,张*甲把张*丁拽到卧室,打了张*丁面部三下,朝身上打了几拳,接着他也打张*丁几拳。张*丙也进来打了张*丁几巴掌,抓起桌子上的手机摔在地上,然后他们三人就离开了。

(三)被告人张*丙供述,称2015年6月30日晚,他和张*甲、张*乙在张*乙家吃饭喝酒,酒后张*甲告诉他和张*乙因本村张*丁和张*甲父亲吵架,要吓唬吓唬张*丁。他们一行开车到村里张*丁家附近。见一大门从里面插上,张*乙跺开大门,张*乙和张*甲进院子里,张*乙又把堂屋门跺开,他俩就进入房间,发现房间没人,张*甲说不是张*丁家。见东侧院子有灯亮,张*甲就说隔壁是张*丁家,随即张*乙又跺开大铁门,他们进入院子后,张*乙顺手拿起把铁锨,并用脚踹厨房门,把门上玻璃及窗子玻璃被踢碎了。接着张*乙把堂屋门踹开,见张*丁站着堂屋门口,张*乙用铁锨打到后背和右肩各一下,张*甲用巴掌打张*丁面部。然后张*甲和张*乙对张*丁拳打脚踢。他进去打了张*丁面部几下,看见桌子上有个手机,他就用手把手机摔在地上,然后他们三人就离开了。

七、本案其它相关证据

(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2015年7月21日9时30分蔡*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大泽乡派出所报案而案发。2015年7月29日,蚌埠铁**站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并抓获被告人张**、张**,同年8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张**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大泽乡派出所投案。

(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被告人张**、被告人张**的身份事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张**、张**因日常矛盾,结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张**、张**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张**、张**、张**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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