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代常龙抢夺罪,妨害公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常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八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万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代常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常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代常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代常龙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