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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6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2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经北京**民法院二审,以(2001)高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民法院于2004年07月13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民法院于2007年05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03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于2013年06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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