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来宾市**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依据(2014)兴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来宾市**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0832元,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可就尚未现实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立案,恢复(2014)兴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立案执行时,因当提交执行申请书何提供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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