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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械租赁处与北京中**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滦南县**械租赁处与被告北京中**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滦南县**械租赁处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中**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4月6日,原告滦南县**械租赁处与被告北京中**询有限公司签订强夯处理地基施工协议书,约定原告负责被告承建的京秦高速迁安支线SG-7标段软土地基理强夯工程,综合单价承包,单价为每平米10.5元,满夯每平米为2元,合同价以实际发生另行计算。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全部完成了工程任务。2012年7月,被告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原告共施工路基强夯57025.01平米,单价10.5元,共598762.6元,施工满夯57025.01平米,单价2元,共114050元,两项合计712812.6元。截止2013年11月2日,被告共给付原告210000元,尚欠原告502812.6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为由拒绝给付。故起诉要求:1、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502812.6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强夯处理地基施工协议书。约定原告负责被告承建的京秦高速迁安支线SG-7标段软土地基理强夯工程,综合单价承包,单价为每平米10.5元,满夯每平米为2元,合同价以实际发生另行计算。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相关工程。2012年7月,双方进行了结算,原告共施工路基强夯57025.01平米,单价10.5元/平方米,工程款共598762.6元,施工满夯57025.01平米,单价2元/平方米,工程款共114050元,两项合计712812.6元。

另查明: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10000元,尚欠工程款502812.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强夯处理地基施工协议书、综合验工计价明细表及法院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按约定完成了相关工程且该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502812.6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该款被告应给付原告,且被告应自2015年7月29日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中**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滦南县**械租赁处工程款502812.6元并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滦南县**械租赁处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8828元,由被告北京**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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