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建平县德**限责任公司丰**公司、建平县德**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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