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县城管行罚字(2014)第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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