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县城管行罚字(2014)第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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