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杨**国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5日对被执行人杨**,作出的涞国土资罚决字(2014)450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450号决定)。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执行人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450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涞水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涞水县涞水镇南关村村西南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经立案、调查、告知权利、作出决定等法律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5日作出450号处罚决定:一、对被执行人杨**在涞水县涞水镇南关村村西南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二、对被执行人杨**处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29元罚款,282平方米共计罚款捌仟壹佰柒拾捌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450号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执行人杨**系非法占地建房,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u0026ldquo;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u0026rdquo;而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u0026ldquo;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u0026rdquo;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涞国土资罚决字(2014)45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定**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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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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