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名品世家(三明**限公司不服被告三明市**政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明梅工商检处字(2014)9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名品世家(三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名品世家(三明**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名品世家(三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