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管理局与厦门**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厦门**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厦门**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厦门**管理局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厦工商处(20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5年6月10作出(2015)思执审字第291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拟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关于厦工商处(20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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