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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超*与蒙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超伟诉被告蒙城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付超伟于2015年10月28日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超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超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超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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