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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诉被告宣城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龙诉被告宣城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龙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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