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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源局与吴**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

1、责令限期治理已破坏的基本农田4.085亩,恢复原终止种植条件;

2、处以每平方米18.00元标准的罚款,和解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零失拾五元整(49045.00)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非审字第0003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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