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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国中诉临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王国中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临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及其与王国中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临泉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谢**、陶**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王**、王国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是王**、王国中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王国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王国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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