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庆**务局与安庆**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因被执行人安庆**限公司不履行其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的宜国税罚(20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早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宜国税罚(20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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