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执行人储昭桥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岳行非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岳城执罚决字(2014)第4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根据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本院中止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