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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被告涡阳公安局龙山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涡阳公安局龙山派出所作出的涡公(龙山)行罚决字(2015)第1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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