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莱西市经济开发区龙湾**委会作出的(201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照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黄**与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青岛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林业局与周**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胶州**源局与刘*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阳**源局与张**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济南**林业局与王**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济阳**源局与李**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淄博市**淄分局与淄博**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封京琨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