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青岛市公安局李*分局、被告青岛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黄*以起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李*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对象错误为由,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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