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庄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槐非诉执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本案执行条件不成熟,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槐执字第6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执行条件成熟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