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春市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江西超**限公司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江西超越新型**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报酬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袁)人社监罚字(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效力。

本院认为

经审查,2014年12月,宋**等47名民工投诉被执行人江西超**限公司拖欠工资报酬计人民币643399元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给予被执行人江西超**限公司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袁)人社监罚字(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袁)人社监罚字(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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