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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