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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与被告辽宁**烧分公司、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宽诉被告辽宁鞍**烧分公司、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国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放弃原诉讼请求,原告已按照原诉讼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1180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11750元,故总计应退还117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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