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孟再根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及原告支出的取证费用2,28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林**享有美术作品“艺术百荷”的著作权。被告孟再根未经许可销售原告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窗帘面料,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孟再根停止侵犯原告林**对美术作品“艺术百荷”享有的著作权;
二、被告孟再根应赔偿给原告林**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于2010年4月10日前付清;若被告逾期支付,则应另行支付给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三、原告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03.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