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郑*、郭*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郑*、郭*因相邻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0日经赤壁市赤**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郭*停止侵权。
经审查,申请人郑*、郭*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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