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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出版社与覃**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不服南宁**民法院(2005)南市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南宁**民法院(2005)南市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8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费2万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被上诉人农敏坚、谭**、覃**、广**出版社共同补偿上诉人何**经济损失5万元,上述款项在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时支付完毕;

二、上诉人何**自愿放弃对被上诉人农敏坚、谭**、覃**、广**出版社涉案的一切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55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共计9765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〇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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