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资源**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9日,本院收到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15年5月19日发现蒋**冒充我公司财务负责人更改了我公司的纳税人基本信息,进行有关税收申报,把财务负责人兰**的手机号码更改为蒋**自己的手机号码,致使起诉人无法收取有关税务通知。蒋**明知起诉人有收入,却纳税申报为零收入,造成起诉人偷税、漏税行为,并面临税务机关处罚。蒋**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蒋**停止侵权,并登报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蒋**冒充起诉人的财务负责人更改纳税人基本信息,造成起诉人面临税务机关处罚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桂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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