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海口市龙华**山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海口市龙华**山村民小组与被告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吴清旺、委托代理人王**。

原告海口市龙华**山村民小组称,2004年7月2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和海口市国土局向我村颁发了海口市集有(2004)第004366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证明云山村戏台北侧的山地为我村所有。然而被告却无视此事实,带领村民强行在该地上埋下“郑**(地)界”水泥桩,今年春又强行动用挖土机在该地平整土地,挖穴种植树木。为此镇国土所还向被告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告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将在我村土地上埋下的“郑**(地)界”水泥桩及树苗移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郑*辩称,原告所起诉的主体不明确,不符合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应予驳回。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以上行为是被告所为,因此,被告不是适格的主体。本案所涉土地的所有权存在争议,雄丰村委会塘柳村民小组已向海口**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告所持有的土地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2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海口市集有(2004)第004366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根据该土地证上的记载,云山村戏台北侧的山地为原告所有。被告为雄**委会塘柳村民小组的村民,由于塘柳村民小组与原告对以上土地的所有权存在争议,被告据此带领部分村民强行在该地上埋下“郑**(地)界”水泥桩。2014年初,被告又强行带人动用挖土机在该地平整土地,挖穴种植树木,镇国土所为此向被告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告遂停止了平整土地的行为。目前,雄**委会塘柳村民小组已向海口**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告所持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以上事实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照片、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海口市集有(2004)第004366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证明了原告对本案争议地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其占有、使用的权利。被告作为雄丰村委会塘柳村民小组的村民,对该土地的所有权虽有异议,但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不能强制占用以上土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明确,符合立案条件。被告作为侵权行为的组织者,有事实依据,理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雄丰村委会塘柳村民小组虽已向海口**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海口**民法院并没有通知本院中止本案的审理,故本案应当继续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停止对原告海口市龙**会云山村民小组的土地侵权行为;

被告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在原告海口市龙**会云山村民小组的土地上埋下的“郑**(地)界”水泥桩及树苗移走。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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