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和遵义**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申请执行陈*侵权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陈*赔偿原告王**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446.44元。因被告未按期履行到期给付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本案后,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实际,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u0026amp;amp;ldquo;中止或者终结执行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侵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