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申请执行遵义万**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遵义**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的汇川区人民法院(2013)汇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遵义万**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遵义万**责任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民间借贷款782.4万元、案件受理费用80000元、申请执行费6652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内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08号宗地,61380㎡)及建筑物、附筑物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流拍,鉴于标的物的特殊性,无法交付抵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执字第5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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