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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潘*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36875.00元、执行费453.00元,经查,被执行人潘*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黄*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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