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袁**依据生效的威劳人仲字(2014)68-72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威宁县**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8406.00元,执行费47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威宁县**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厂房等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等待评估拍卖处理,现威宁县**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55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