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黔东南**费合作社与杨**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照黄**民法院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395,680.00元、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9,510.00元、执行费5,978.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杨**在贵州省黄平县**公司旧州支行开户的账号为2559020001020103******存款人民币15,779.95元,已扣划给付申请人。现因被执行人杨**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黔东南**费合作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黄*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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